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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城乡居民医保缴费期延长至3月底每人1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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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日,记者从济宁市人社局获悉,为方便未及时参保的济宁市城乡居民缴纳医疗保险费,济宁市将医保缴费期延长至3月底。本年度缴费标准为每人元。根据规定,错过缴费期的居民,3月底前可按照当年的个人缴费标准,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补缴当年居民医疗保险费。在补缴期缴纳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的,自参保缴费之日起满30日,按规定享受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和大病保险待遇。

根据规定,年新生儿实行落地参保,新生儿出生的当年,其监护人可持新生儿入户手续或出生证明,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手续,不缴纳医疗保险费,自出生之日起享受当年的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和大病保险待遇。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精准扶贫帮扶对象等部分特殊群体,个人不需缴费,享受相关报销待遇。精准扶贫帮扶对象除了免缴费,扶贫对象患有慢性病、住院和大病保险医疗费报销比例均提高10%,大病保险最高支付限额提高20万元、达到了50万元,扶贫对象就医可即时享受待遇。

此外,济宁市自年1月起,建立了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个人账户按每人每年70元的标准划入到本人社保卡中,所需资金从居民医疗保险基金中划拨,个人不缴费,个人账户资金用于支付一般诊疗费、普通门诊医疗费、住院个人负担的医疗费及定点药店购药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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