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济宁市委*法委员会、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济宁市人民检察院、济宁市公安局、济宁市司法局近日联合发布关于依法严厉打击新型冠状病*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
通告指出,根据相关规定在济宁市新型冠状病*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凡有下述行为之一的将依法予以严厉打击,视情节分别予以批评教育、警告、罚款、拘留等处罚;涉嫌犯罪的,将依法从快从重追究刑事责任。
请全市人民群众自觉遵守相关规定,发现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违反以下规定的,可以向市、县(市、区)疫情防控指挥部公布的举报电话进行举报或者拨打公安机关报警电话进行举报。
一、拒不执行县级以上人民*府和疫情防控指挥部在疫情防控期间依法发布的有关疫情防控决定、命令的;
二、确诊、疑似病人谎报、瞒报病情、接触史、就诊史、旅居史、个人行程、密切接触人员信息等重要信息,拒不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治疗措施的;
三、确诊、疑似病人的密切接触者、疫情重点区域及途经该区域的来济人员谎报、瞒报病情、接触史、就诊史、旅居史、个人行程、密切接触人员信息等重要信息,拒不接受防疫、检疫、留置观察等防疫控制措施的;
四、逃避、阻挠、抗拒疫情防控工作人员实施的身份核查登记、体温测量、留置观察等防疫控制措施的;
五、患有或疑似患有新型冠状病*感染的肺炎,出入公共场所,参与人员聚集活动,故意传播新型冠状病*或造成病*传播危险的;
六、以暴力、威胁等方法拒不接受医疗卫生机构的检疫、隔离、治疗措施,或者阻碍医疗卫生机构依法处置传染病患者尸体的;
七、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器具或者爆炸性、放射性、*害性、腐蚀性物品进入医疗卫生机构的;
八、强拿硬要或者故意损毁、占用医疗卫生机构的财物,或者在医疗卫生机构起哄闹事、违规停放尸体、私设灵堂,造成秩序混乱、影响疫情防控工作正常进行的;
九、殴打、故意伤害、故意杀害医务人员,以暴力、威胁等方法非法限制医务人员人身自由,公然侮辱、恐吓、诽谤医务人员,或者对医务人员实施撕扯防护用具、吐口水等行为,可能导致医务人员感染新型冠状病*的;
十、编造与疫情有关的虚假信息或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而传播,制造恐慌、扰乱社会秩序的;
十一、隐瞒、谎报疫情,未及时采取预防、控制措施造成疫情扩散的;
十二、非法捕猎、收购、运输、出售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
十三、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随意倾倒或者处置含有病原体的废物、有*物质或者其他危险废物的;
十四、囤积居奇、哄抬物价、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
十五、生产、销售伪劣口罩、防护服、消*液等防护用品、医用卫生材料,或生产、销售用于防治新型冠状病*感染的肺炎的假药、劣药及不符合标准的医疗器械的;
十六、侵占、挪用、抢劫、盗窃、诈骗、抢夺疫情防控款物,以及利用疫情实施其他违法犯罪的;
十七、在疫情防控期间聚众上访,起哄闹事,违规组织人员集聚的;
十八、实施影响、干扰、破坏疫情防控秩序、医疗秩序和社会秩序的其他违法犯罪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