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牛其昌编辑
翟瑞民1
山东曲阜三孔旅游接驳线路运营权归属案迎来终审判决。界面新闻获悉,年9月8日,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定驳回曲阜市国资局上诉,维持原判,并退还原告运营方出让金、保证金共计万元及利息。
年7月28日,界面新闻刊发《*府拍卖是否合法?曲阜三孔旅游接驳线路运营权归属争议难止》一文,报道了曲阜三孔景区旅游接驳线路运营权先后两次公开拍卖以及由此引发的归属权争议。
年底,经过轮的“马拉松式”竞标,曲阜市平安旅游观光有限公司(简称“平安旅游”)以每年万元的“天价”,竞得山东曲阜三孔景区旅游接驳线路运营权。实际上,当时这条线路已经由平安旅游运营12年。此后,由于未能按时缴齐标的款,平安旅游最终被取消运营资格,此前缴纳的万元保证金也未被退还。
年初,平安旅游一纸诉状将曲阜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后更名为曲阜市国有资产服务中心)、曲阜市文化和旅游局告上法庭,认为两部门对案涉旅游线路经营权进行竞价拍卖的行*行为违法。
与此同时,由于平安旅游被取消竞标资格,平安旅游法人闫学华通过其儿子名下注册的“山东孔子杏坛文化旅游有限公司”(简称“杏坛旅游”)参与接驳线路二次竞拍,并最终以万元竞得线路运营权。
在被济宁市中院发回重审一次的情况下,济宁市泗水县人民法院两次判决坚持认为,曲阜市国资局的行*行为超越职权,对接驳线路拍卖的行为属于行*违法,应予以撤销,并要求退还原告(平安旅游、杏坛旅游)出让金、保证金共计万元及利息。随后曲阜市国资局再次提出上诉。
济宁市中院作出的终审判决书。济宁市中院作出的行*判决书(鲁08行终号)认为,本案争议的核心问题是“涉案旅游接驳线路运营权是否可以通过拍卖的方式出让”。根据交通运输部《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一款(三)项以及《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二条规定,原审泗水法院已经查明,涉案旅游接驳线路并非景区内部线路。
济宁市中院最后判定,原审法院认定曲阜市国有资产服务中心等三上诉人不具有行*主体资格,且委托拍卖行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所作拍卖行为应当确认无效,相关行*协议违反国家强制性规定亦当确认无效,据此原审法院判决上诉人曲阜市国有资产服务中心等将被上诉人山东孔子杏坛文化旅游有限公司所缴纳所有款项(出让金保证金、佣金)予以退还并无不当。
对于是否会主动履行上述判决,9月14日,曲阜市国资局相关负责人对界面新闻表示,“目前尚未接到判决文书”,无法做出回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