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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4/7/30 17:34:00

大众网·海报新闻记者济宁报道

日前,济宁市人社局、公安局、住建局等六部门联合印发《通告》,严厉打击“恶意欠薪”“恶意讨薪”行为,支持依法理性维权,维护农民工和用人单位合法权益。

对拖欠农民工工资、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等,构成犯罪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在政府采购、招投标、市场准入等方面予以限制。

对假借讨要农民工工资的名义讨要工程款、解决经济纠纷等,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通告》明确“支持依法理性维权”,公布了维权渠道和举报投诉电话。农民工和用人单位在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要正确区分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通过正当途径反映,依法理性维权。

农民工工资被拖欠或有纠纷的,可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及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城乡水务等行业主管部门投诉举报。

机械费、材料费、利润等工程款被拖欠或有纠纷的,可通过协商、调解、诉讼等方式解决。其中,涉及政府、国有企业拖欠民营企业、中小企业账款的,也可向市清理拖欠民营企业、中小企业账款工作专班反映(联系)。

拖欠农民工工资举报投诉

济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济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济宁市交通运输局:

济宁市城乡水务局:

法律援助服务

《通告》原文如下:

关于进一步规范维权秩序切实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的通告

各用人单位,广大农民工朋友:

为严厉打击拖欠农民工工资等违法行为,强化用人单位工资支付主体责任和行业主管部门监管责任,引导依法理性维权,切实维护用人单位和农民工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审判执行工作的通知》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严厉打击欠薪行为

1、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拖欠1名劳动者劳动报酬达到3个月以上、数额在1万元以上,拖欠10名以上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数额累计在5万元以上的,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由司法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规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1)有能力支付拒不支付的;

(2)以隐匿财产、恶意清偿、虚构债务、虚假破产、虚假倒闭或者以其他方法转移、处分财产,拒不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3)逃跑、藏匿的;

(4)隐匿、销毁或者篡改账目、职工名册、工资支付记录、考勤记录等与劳动报酬相关的材料的;

(5)以其他方法逃避支付劳动报酬的。

2、拒不支付劳动报酬,造成下列后果之一的,由司法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规定,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造成劳动者或者其被赡养人、被扶养人、被抚养人的基本生活受到严重影响、重大疾病无法及时医治或者失学的;

(2)对要求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使用暴力或者进行暴力威胁的;

(3)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3、拖欠农民工工资,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企业和个人实施信用“黑名单”制度,对纳入信用“黑名单”的企业和个人,在政府资金支持、政府采购、招投标、融资贷款、市场准入、税收优惠、评优评先、交通出行等方面依法依规予以限制。

二、严厉打击“恶意讨薪”行为

严禁假借讨要农民工工资的名义讨要工程款、解决经济纠纷等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采取拉横幅、爬楼、冲击施工现场及政府办公场所等极端方式,造成严重影响的;

2、伪造证据,虚报、冒领工资,或者煽动农民工采取激进手段要挟、勒索,超额索赔以获取非法利益的;

3、煽动、串联、胁迫、雇佣、资助、幕后操纵他人以农民工工资名义投诉举报,实际讨要工程款的;

4、通过网络或其他媒体发布不实拖欠农民工工资言论、信息,企图制造负面舆论,达到讨要工程款目的的;

5、其他“恶意讨薪”行为的。

同时,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根据建筑市场信用评价制度,将违规企业列入“市场禁入”名单,禁止进入济宁建筑市场。

三、支持依法理性维权

用人单位和农民工在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要正确区分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通过正当途径反映,依法理性维权。

1、农民工工资被拖欠或有纠纷的,可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及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城乡水务等行业主管部门投诉举报。

2、机械费、材料费、利润等工程款被拖欠或有纠纷的,可通过协商、调解、诉讼等方式解决。其中,涉及政府、国有企业拖欠民营企业、中小企业账款的,也可向市清理拖欠民营企业、中小企业账款工作专班反映(联系)。

拖欠农民工工资举报投诉

济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济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济宁市交通运输局:

济宁市城乡水务局:

法律援助服务

济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济宁市公安局

济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济宁市交通运输局

济宁市城乡水务局

济宁市信访局

年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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