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0日,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闫现攀、赵燕波等被告人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分两案)进行二审公开宣判,作出终审判决。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冯爱冰担任其中一案审判长,市检察院检察长宋晓磊出庭履行职务。
汶上县人民法院于年12月25日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闫现攀,以9项罪名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其他被告人分别判处二十年到一年不等有期徒刑。宣判后,两案中原审被告人闫现攀、赵燕波等22人不服,提出上诉。
案件受理后,济宁中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通过阅卷,讯问上诉人以及原审被告人,听取检察机关及辩护人意见,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经审理查明,年开始,上诉人闫现攀纠集刘兴义、张建等人,通过实施故意伤害、强迫交易、寻衅滋事、敲诈勒索等违法犯罪行为,在汶上县白石镇、宁阳县东疏镇一带逐步树立了恶名。至年10月,以闫现攀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开始形成。
该组织为实施犯罪购买枪支、弹药、砍刀、消防斧、镐把等作案工具,采取暴力威胁等手段,实施故意伤害、寻衅滋事、聚众斗殴、强迫交易、敲诈勒索、非法拘禁、非法持有枪支、窝藏等违法犯罪,强行取得矿山股份、承揽工程,抽取提成,恶意拖欠工资、工程款,高价摊派酒水,用廉价车辆、酒水折抵工资、工程款,敲诈勒索他人巨额钱财,为组织成员发放工资、提供食宿,为在违法犯罪活动中受伤的组织成员提供医疗费用。该组织称霸一方,严重破坏了当地的经济秩序和社会生活秩序,造成了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
上诉人赵燕波等人参与黑社会性质组织,积极实施寻衅滋事、聚众斗殴、敲诈勒索、非法持有枪支等违法犯罪。
济宁中院二审审理认为,原审判决对于闫现攀、赵燕波等人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诉讼程序合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期间,查实确认具有立功等法定从轻情节的被告人,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部分省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特邀监督员、新闻媒体、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社会各界群众、被告人近亲属等,共计余人参加旁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