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鲁网·闪电新闻3月4日讯为了应对济宁市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工作面临的新任务、新挑战,细化上位法和上级政策的规定,总结济宁市积累的经验,补齐存在的短板,健全治理长效机制,巩固提升整治成效,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居住环境的新期待,推动济宁市农村人居环境持续改善。《济宁市农村人居环境治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年1月26日经市人大常委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自年5月1日起施行。3月4日,济宁市政府新闻办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介绍《条例》有关情况,并回答记者提问。据了解,《条例》是济宁市行使地方立法权以来制定的第一部涉农立法,也是山东省首部关于农村人居环境治理方面的专项地方性法规。
《条例》有总则、规划和建设、生活垃圾治理、生活污水治理、厕所粪污治理、村容村貌治理、附则等七章,共四十九条。
总则部分确定了条例的适用范围;规定了农村人居环境治理的体制和原则;明确了各级政府及部门单位的职责分工;规定了统筹安排建设经费与管护经费,保障对农村人居环境治理的资金投入等内容。
规划和建设部分确立了农村人居环境治理规划制度;提倡相邻村庄联合建设农村人居环境基础设施,节约集约利用投资和土地资源,实现区域统筹、共建共享;规定统筹布局城乡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加强农村无障碍环境和应急避难场所建设,促进城乡人居环境协调发展。
生活垃圾治理部分对《山东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的有关措施进行了细化和补充,并确立了农村生活垃圾清理责任人制度。
生活污水治理部分规定了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市场化机制;规定村民应当养成节约用水习惯,采取节约用水措施,实现生活污水源头减量;对侵占、损坏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的行为规定了处罚。
厕所粪污治理部分规定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便民原则,合理规划建设农村公共卫生厕所;加强农村户用卫生厕所改造工作,提高改厕质量,引导村民正确使用和维护改后厕所,逐步普及农村户用卫生厕所;规定将农村厕所粪污治理与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有机衔接;鼓励有机肥生产企业、种植大户等对粪渣、粪液进行资源化利用;对在村庄内公共区域随意倾倒厕所粪污的行为,侵占、损坏农村公共卫生厕所设施的行为规定了处罚。
村容村貌治理部分规定村庄规划和建设应当突出地域和人文特色,注重保护传统村落、古建筑、古树名木、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延续乡村历史文脉;规划建设农村住宅小区应当符合农村生产生活习惯,满足村民生产生活需要;鼓励利用荒芜闲置庭院、空闲宅基地等建设公共设施,利用荒地、废弃地、边角地等开展村庄小微公园和公共绿地建设;引导、鼓励村民通过栽植果蔬、花木等开展庭院绿化;对农村线缆交错、广告牌匾、残垣断壁等问题进行了立法回应。
附则部分规定了条例的施行时间。
《条例》的一大亮点就是重点强化了村民的自律意识,通过更好地督促大家切实履行职责,肩负起保护农村环境,呵护乡村生态的责任。此次立法的目的是因地制宜,综合治理农村“脏乱差”等问题,改善农村人居环境,从而促进美丽乡村建设,为乡村振兴提供法治支撑。《条例》明确了村民保持自家庭院、房前屋后清洁卫生的行为规范,生产、生活垃圾和废弃物的处理以及秸秆禁烧和利用的行为规范,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的行为规范,农村公共空间秩序和环境卫生的行为规范等内容。通过这些行为规范,使得广大农民朋友形成自觉爱护家园、维护家园的行为意识,从而建立长效保护机制,擦亮乡村振兴底色。
《条例》确立了农村人居环境治理的长效机制,为济宁市农村人居环境治理工作提供了法制保障,必将为巩固和提升济宁市农村人居环境治理成效发挥积极作用。
闪电新闻记者杜宗浞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