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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5/1/5 23:32:00

公司在对外合作、采购或买卖等交易过程中,同时使用多枚印同一种类的印章(比如公章)。从司法裁判案例可知,公司并不因合同上所盖印章并非其备案公章、合同专用章或其他印章而当然免除合同责任。

今天我们通过分享一部分司法案例,为企业了解和重视印章管理提供参考。

合同是否有效,关键在双方是否有缔约的真实意思表示,并就相关合同内容达成一致意见,在合同上加盖公章只是表达缔约意思的方式之一。一旦发生纠纷,人民法院会根据双方磋商过程、参与缔约人员的权限、合同履行情况、发票开具情况等案情综合判定双方是否存在并向对方表达过缔约的真实意思。

01裁判观点

案例1.裁判要旨

军安公司在该协议上加盖的公章印文确非其工商备案的带有防伪编码的公章形成,但一审时李贺强提交的军安公司营业执照、资质证书、核准证以及唐山市路南区政府函等材料上加盖的军安公司公章均未带有防伪编码,而上述材料系军安公司材料员提供给李贺强,在一审时出庭证实上述情况属实;另外,军安公司原法定代表人在一审法院调查中亦证明军安公司同时使用多枚公章。据此,原审法院认定《钢材供应协议书》上加盖的军安公司公章印文是军安公司使用的公章形成,军安公司应当按照《钢材供应协议书》的约定承担保证担保责任,该认定有事实及合同依据,并无不当。

()民申字第号再审民事裁定书最高人民法院

案例2裁判要旨

本院认为:关于信合源公司申请对公章进行鉴定的问题。二审法院根据本案的事实,认为《二滩风景名胜区月亮湾江边挡墙工程竣工决算申请资料》《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涉及的信合源公司的印章有三枚,信合源公司具有多枚印章的可能性较大,其公章不具有排他性,即便经过鉴定上述两份证据中的印章印纹与信合源公司备案印章印纹不一致,也不能得出该两份证据中的印章系伪造的结论,故对信合源公司申请鉴定公章不予准许。二审法院对该事实的认定并无不当,本院予以认可。

()川民申号再审民事裁定书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案例3.裁判要旨

本院认为,()皖民初号判决中确无对传连公司公章的认定,一审判决相关内容确有不当,但根据()皖民初号判决查明的事实,安徽蓝博玻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蓝博公司)作为甲方,传连公司作为乙方,双方签订《中空玻璃购销合同》,合同乙方处有传连公司盖章确认及刘宋军的签名。在()皖民初号判决传连公司向蓝博公司承担付款义务的情况下,传连公司未对该案提起上诉,现该案已生效。而在本案庭审过程中,传连公司否认与蓝博公司曾签订过任何合同,也否认上述购销合同中的公章是传连公司的公章,其主张公司在经营活动中仅有一枚公章,即为本案中提交法院进行司法鉴定的公章,其陈述显然与生效判决确认的事实不符,故可以认定传连公司在经营活动中存在使用多枚公章的情形,其提交法院进行鉴定的公章不具有排他性,一审法院根据查明的事实认定传连公司与刘宋军之间具有合同关系并无不当。

()鲁08民终号二审民事判决书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例4裁判要旨

本院认为,从合同形式而言,案涉合同加盖有六盘水建发公司公章,李邦林系在经办人处签字。虽然司法鉴定案涉合同上的印章非六盘水建发公司的备案公章,但根据查明的事实可知,六盘水建发公司同时存在两枚以上的公章,公章管理混乱,其备案公章不具有排他性,因此应由六盘水建发公司证明案涉合同所涉印章与其无关,否则应认定加盖有六盘水建发公司印章案涉合同系其签订的,其应当予以履行并承担法律后果。

()渝01民终号二审民事判决书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案例5.裁判要旨

本院认为:一、《中标通知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结算评审结果确认表》上均盖有“广西圣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字样的印章,从上述证据的表面看,圣泰公司是案涉工程的总承包人。虽然广东华生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书》显示,上述证据加盖的“广西圣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字样的印章与样本的印章不一致,但这并不足以排除上述证据加盖的“广西圣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字样的印章非圣泰公司所为,理由如下:首先,圣泰公司否认其曾经设立圣泰公司番禺分公司、否认中信银行番禺分行的账户是其设立,但圣泰公司放弃对在中信银行广州番禺支行开户时所用印章,及圣泰公司番禺分公司在工商管理局设立时所用印章进行司法鉴定,导致无法确定其主张的真伪,相应的法律后果应当由圣泰公司承担;其次,圣泰公司派人在注销中信银行番禺分行的账号时使用的“广西圣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字样的印章,为年7月3日已经作废销毁的印章,可说明圣泰公司在同一时间使用的并非仅一枚印章;第三,圣泰公司对其主张的他人伪造其公章的行为,并未采取报警措施,明显不符合常理。综上,一审法院认定圣泰公司与龙美小学就案涉工程的承发包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正确,本院予以确认。

()粤01民终号二审民事判决书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02原因及风险

公司使用多枚印章,主要原因有:(1)出于经营使用方便而刻制多枚,比如公司在全国范围有多处办公地点或多处项目等情形;(2)公司启用新印章后未按照规定程序对旧印章作废;(3)为方便业务员在外开展业务而刻制多枚并允许业务员各自携带;(4)对挂靠方或分公司等的默许或缺乏监督。

公司同时使用多枚印章的法律风险主要体现在,在诉讼程序中,如果公司否认某文件上的印章为其真实印章,一旦法院查明该公司同时使用多枚印章,法院无法确定文件上的印章是否为公司诸多印章中的一项,无法确定除公司已披露的几枚印章之外是否还有隐瞒,除非有直接证据证明对方伪造印章,否则无法认定文件上的印章为虚假印章。在无法证明为虚假印章的情况下,公司将面临着相应的法律责任。

03公司治理建议

1、公司印章必须具有唯一性。公司应加强对能够代表公司的公章、法定代表人印章、财务章、合同专用章等的管理,切勿在对外的文书(包括但不限于合同、对外联系函件、招投标书、承诺书、工商登记备案文件等)上同时使用多个不同的印章。如果公司印章不唯一,此时公司即使能够举证证明该印章确为伪造,也不能仅以此为由否定以盖印章签订的合同对公司的约束力。

2、公司不能对同一印章的效力在不同的交易或诉讼中做不同选择。即公司对外使用的公章只要在某一交易或诉讼中承认其效力,则不论该公章是否经公司授权、是否系他人私刻甚至伪造、是否进行工商备案,均不得在另一交易或诉讼中否定其效力。

3、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委托人以公司的名义对外签订合同时,交易相对人并无审查签订合同所用印章是否为真实的义务。如果碰到公司以印章虚假为由主张合同并非公司的意思表示,对公司没有约束力时,相对人可从以下几个方面予以反驳:(1)该公司在其他的场合使用过该公章,且该公司没有否定其效力;(2)证明该公司除该枚印章以外,还存在多枚印章,且同时在不同的场合使用;(3)证明使用该印章签订合同的人为公司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人;(4)证明代表公司使用该公章签订合同的人构成表见代理或构成公司的职务行为。

4、印章是公司对外的象征,公司的印章管理如果出现混乱,将会使公司面临巨大的交易风险。建议公司法定代表人直接管理或者委托诚实可靠的人管理印章,并制定严格的用印、刻印审批流程,切勿同时刻印或允许他人刻印公司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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