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鲁网济宁6月5日讯今天下午,济宁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经济宁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9次会议通过、山东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12次会议批准的《济宁市古树名木保护条例》《济宁市养犬管理条例》。
《济宁市养犬管理条例》9月1日起施行
为犬只佩带犬牌、佩戴嘴套,束犬绳(链)长度不得超过1.5米,主动避让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办公场所、医疗场所、教育场所禁止携犬进入;犬只出生满三个月之日起十五日内,养犬人应当为犬只接受狂犬病免疫接种;禁止虐待和遗弃犬只......为进一步加强养犬管理,对于提升城市品位,创建文明卫生城市,维护和谐有序的社会生活秩序,《济宁市养犬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今年9月1日实施。
设定养犬分区管理
将济宁市行政区域分为养犬重点管理区和一般管理区,其中,济宁市主城区淄矿集团铁路专用线以南,东外环路以西,临菏路以北,国道向南至济宁大道向东至滨河路向南一线以东和兖州区北环城路以南,泗河西岸以西,大安河以东,丰兖西路至大禹南路至南环城路至日兰高速一线以北为重点管理区。其他区域为一般管理区。
重点管理区饲养的犬只需要免疫、登记和年检,一般管理区需要为犬只定期免疫,而且重点管理区禁止饲养《济宁市养犬重点管理区禁养犬只名录》犬只。
9部门共同参与养犬管理协调工作机制
《条例》要求建立公安、城市管理、农业农村、市场监管、卫健委、住建、财政、民政和文化旅游等部门参加的养犬管理协调工作机制,进一步明确有关部门管理职责,在政府统一领导下,实现各职能部门既各司其职又齐抓共管的良性工作局面。
养犬重点管理区犬只免疫登记
养犬重点管理区犬只免疫登记实行“一站式”服务,既提高行政管理效能,又方便群众办理。犬只应当接受狂犬病免疫接种。在以下时限内,养犬人应当将犬只送至农业农村部门公布的犬只免疫网点接受狂犬病免疫接种,包括幼犬自出生满三个月之日起十五日内,已经免疫的犬只在免疫间隔期满前,其他犬只,自养犬人取得犬只之日起十五日内。
此外,重点管理区的犬只在免疫接种时需植入电子标识。同时,鼓励养犬人对饲养的犬只实施绝育措施。
设定违章养犬罚则
《条例》设定违章养犬罚则,提高违章处罚额度,实际执行中简化处罚程序,便于日常执法,确保违章养犬得到有效遏制;《条例》还要求建立犬只收容救助机构,确保养犬重点管理区流浪无主、禁养、送交和没收的犬只合理处置,实现了犬只管理从出生到死亡的无缝衔接。
《济宁市古树名木保护条例》7月1日起施行
据了解,济宁市古树名木资源丰富,现有古树名木3万多株,约占全省总量的十分之一。为加强古树名木的保护和管理,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济宁市制定了《济宁市古树名木保护条例》。自年7月1日起施行。《条例》共33条,规定了立法目的、适用范围、管理体制机制、基本原则等。明确了古树名木的认定、保护范围、保护措施、养护责任等。
加大投入,确保古树名木保护到位
古树名木抢救、复壮费用一般较高,由管护责任人承担有失公允,所以《条例》规定县(市、区)政府应当将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用于古树名木的资源普查、建档挂牌、复壮、抢救、养护补助、人员培训等工作。
明确范围,确保古树名木管护责任
考虑到济宁市实际情况,《条例》中第12条规定了名木和一级保护的古树、二级保护的古树、三级保护的古树,保护范围不小于树冠垂直投影外3米、2米、1米。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确定养护人。
规定更严,细化损害古树名木行为
《条例》规定,在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的保护范围内,不得新建扩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非通透性硬化地面、挖坑取土、动用明火、堆放和倾倒有毒有害物品;刻划、钉钉、剥皮挖根、攀树折枝、悬挂重物等行为。
有法可依,明确损害行为责任
对前面所叙条款的禁止行为,都逐条做出了明确的界定,做到了有据可查、有章可循、有法可依。
着眼未来,充分考虑自然生长特性
根据树木生长的情况,从80年至年长达20年的生长时间里,有可能遭受损害会消失,因此《条例》中扩大了古树名木的保护范围,将树龄在80年以上年以下的树木作为古树后续资源加以保护。
《济宁市古树名木保护条例》和《济宁市养犬管理条例》特色鲜明、亮点颇多,两条例的公布施行,将有效推动济宁市古树名木保护和养犬管理工作再上新台阶,对济宁市建设国家森林城市和创建全国文明城市提供有力法制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