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温法学课堂上的那些经典案例。
里格斯诉帕尔默案
年帕尔默在纽约用*药杀死了自己的祖父,他的祖父在现有的遗嘱中给他留下了一大笔遗产。帕尔默因杀人的罪行被法庭判处监禁几年,但帕尔默是否能享有继承其祖父遗产的权利成了一个让法官头疼的疑难案件。帕尔默的姑姑们主张,既然帕尔默杀死了被继承人,那么法律就不应当继续赋予帕尔默以继承遗产的任何权利。
但纽约州的法律并未明确规定如果继承人杀死被继承人将当然丧失继承权,相反,帕尔默祖父生前所立遗嘱完全符合法律规定的有效条件。因此,帕尔默的律师争辩说,既然这份遗嘱在法律上是有效的,既然帕尔默被一份有效遗嘱指定为继承人,那么他就应当享有继承遗产的合法权利。如果法院剥夺帕尔默的继承权,那么法院就是在更改法律,就是用自己的道德信仰来取代法律。
审判这一案件的格雷法官亦支持律师的说法,格雷法官认为:如果帕尔默的祖父早知道帕尔默要杀害他,他或许愿意将遗产给别的什么人,但法院也不能排除相反的可能,即祖父认为即使帕尔默杀了人(甚至就是祖父自己)他也仍然是最好的遗产继承人选。
法律的含义是由法律文本自身所使用的文字来界定的,而纽约州遗嘱法清楚确定,因而没有理由弃之不用。此外,如果帕尔默因杀死被继承人而丧失继承权,那就是对帕尔默在判处监禁之外又加上一种额外的惩罚。这是有违“罪行法定”原则的,对某一罪行的惩罚,必须由立法机构事先作处规定,法官不能在判决之后对该罪行另加处罚。
但是,审理该案的另一位法官厄尔却认为,法规的真实含义不仅取决于法规文本,而且取决于文本之外的立法者意图,立法者的真实意图显然不会让杀人犯去继承遗产。
厄尔法官的另外一条理由是,理解法律的真实含义不能仅以处于历史孤立状态中的法律文本为依据,法官应当创造性的构思出一种与普遍渗透于法律之中的正义原则最为接近的法律,从而维护整个法律体系的统一性。厄尔法官最后援引了一条古老的法律原则——任何人不能从其自身的过错中受益——来说明遗嘱法应被理解为否认以杀死继承人的方式来获取继承权。
最后,厄尔法官的意见占了优势,有四位法官支持他;而格雷法官只有一位支持者。纽约州最高法院判决剥夺帕尔默的继承权。
齐玉苓受教育权案
齐玉苓与陈晓琪均系滕州八中届应届初中毕业生,陈晓琪在年中专预选考试时成绩不合格,失去了升学考试资格。齐玉苓则通过了预选考试,在统考中成绩为分,超过了委培录取的分数线。后来济宁商校发出了录取“齐玉玲”为该校级财会专业委培生的通知书,陈晓琪在其父陈克*的操纵下,从滕州八中领取了该通知后即以“齐玉玲”的名义入济宁商校就读。陈晓琪从济宁商校毕业后,以“齐玉玲”的姓名在中国银行滕州支行工作。齐玉苓经过复读,后就读于邹城劳动技校,年8月被分配到山东鲁南铁合金总厂工作,自年7月,有相当一段时间下岗待业。
年齐玉苓在得知陈晓琪冒用其姓名上学并就业这一情况后,以陈晓琪及有关学校和单位侵害其姓名权和受教育权为由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停止侵害,并赔偿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陈晓琪侵害了齐玉苓的姓名权,判决陈晓琪停止侵害,陈晓琪、陈克*、济宁商校、滕州八中、滕州教委向齐玉苓赔礼道歉并赔偿其精神损失费35,元。齐玉苓不服,提出上诉,要求陈晓琪等赔偿各种损失56万元。
该案二审期间,最高人民法院于8月13日专门就该案作出了《关于以侵犯姓名权的手段侵犯宪法保护的公民受教育的基本权利是否应承担民事责任的批复》(法释25号),明确指出:根据本案事实,陈晓琪等以侵犯姓名权的手段,侵犯了齐玉苓依据宪法规定所享有的受教育的基本权利,并造成了具体的损害后果,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山东高院8月23日作出了终审判决,判决陈晓琪停止对齐玉苓姓名权的侵害;陈晓琪、陈克*、济宁商校、滕州八中、滕州教委向齐玉苓赔礼道歉;齐玉苓因受教育的权利被侵犯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7,元由陈晓琪和陈克*赔偿,济宁商校、滕州八中、滕州教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齐玉苓因受教育的权利被侵犯造成的间接经济损失由陈晓琪、陈克*赔偿,济宁商校、滕州八中、滕州教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陈晓琪、陈克*、济宁商校、滕州八中、滕州教委赔偿齐玉苓精神损害赔偿费50,元。
泸州遗赠案
四川泸州的*永彬与妻子蒋伦芳结婚30多年,有一养子。年起*开始与张学英来往,年起二人公开同居,依靠*的工资(退休金)及奖金生活,并曾经共同经营。但*永彬与蒋伦芳并未离婚。年2月起,*病重住院,医院照顾,法院认为其尽到了扶养义务。4月18日*永彬立下遗嘱:“我决定,将依法所得的住房补贴金、公积金、抚恤金和卖泸州市江阳区一套住房售价的一半(即4万元),以及手机一部遗留给我的朋友张学英一人所有。我去世后骨灰盒由张学英负责安葬。”
4月20日,该遗嘱在纳溪区公证处得到公证。*去世后,张根据遗嘱向蒋索要财产和骨灰盒,遭到蒋拒绝。张遂向纳溪区人民法院起诉,请求依据《继承法》的有关规定,判令被告蒋伦芳按遗嘱履行,同时对遗产申请诉前保全。
从5月17日起,法院经过4次开庭之后(其间曾一度中止,年7月13日,纳溪区司法局对该公证遗嘱的“遗赠抚恤金”部分予以撤销,依然维持了住房补贴和公积金中属于*永彬部分的公证。此后审理恢复),于10月11日判决驳回原告张学英的诉讼请求。
法院判决依据《民法通则》第七条“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基本原则,认为*某的遗嘱虽然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形式上也合法,但遗嘱内容存在违法之处,且*某与原告的非法同居关系违反了《婚姻法》的有关规定,*某的遗赠遗嘱是一种违反公序良俗和法律的行为,因此是无效的。本案判决获得了当地民众的热烈支持,但却被很多法律界人士评价为“道德与法”“情与法”的冲突,甚至认为这是在舆论的压力下做出的一起错案。
杜宝良巨额交通罚款案
年10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由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自年5月1日起施行。年10月22日,北京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了《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该办法自年1月1日起施行。
年5月23日,安徽进京务工人员杜宝良在极其偶然的情况下得知,他在北京真武庙路同一地点违反禁行标志次,均被“电子眼”拍摄记录在案,须交罚款00元、交通违章记分分。
这意味着,起早贪黑、以贩菜谋生的他一年白干了。自打交了1万多元的交通违法罚款后,老杜两口子的生活就被打乱了,“每天在家就是复习交通法规”。
此事经媒体披露后引起广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