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小编从济宁市征地信息公开查询系统网站获悉,为保障公共利益用地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策的规定,经济宁市人民*府研究决定,现发布征收、收回土地预公告:
一、拟征收、收回土地的位置、范围、权属、用途
地块1位置范围:位于任城区李营街道任和路南侧、南杨庄路北侧、琵琶山北路东侧、任顺路西侧。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任城区李营街道张马杨社区。
用途: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
地块2位置范围:位于任城区南张街道红星西路南侧、广场路北侧。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任城区南张街道红星西路社区。
用途:交通用地。
地块3位置范围:位于任城区李营街道枫杨路南侧、古槐北路东侧。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任城区李营街道枫阳社区。
用途:交通用地。
地块4位置范围:位于任城区南张街道金塔路东侧、常青路北侧。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任城区南张街道杜庙社区。
用途:交通用地。
地块5位置范围:位于任城区南苑街道水韵南路南侧、济安桥路西侧。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任城区南苑街道水韵城社区、赵庄村。
用途:交通用地。
地块6位置范围:位于任城区南张街道机电一路南侧、金塔路东侧。
。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任城区南张街道杜庙社区。
用途:交通用地。
地块7位置范围:位于任城区南张街道红星西路南侧、金塔路东侧。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任城区南张街道红星西路社区。
用途:交通用地。
地块8位置范围:位于任城区李营街道任旺路南侧、任一路西侧。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任城区李营街道东翔社区。
用途:交通用地。
地块9位置范围:位于任城区李营街道琵琶山北路东侧、任旺路西侧。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任城区李营街道张马杨社区。
用途:交通用地。
地块10位置范围:位于任城区南苑街道水韵南路南侧、大悲庵路北侧。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任城区南苑街道韩西村、水韵城社区。
用途:交通用地。
地块11位置范围:位于任城区二十里铺街道济宁北站站前路南侧、济安桥路西侧。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任城区二十里铺街道前屯村、后寺村。
用途:交通用地。
地块12位置范围:位于任城区李营街道共青团路东侧、任顺路西侧、仁和路南侧、仁兴路北侧。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任城区李营街道五里屯社区、张马杨社区。
用途:交通用地。
地块13位置范围:位于任城区李营街道仁和路南侧、任兴路北侧、建设北路西侧。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单位:任城区李营街道五里屯社区、济宁市农业科学研究所。
用途:交通用地。
二、拟征收、收回土地目的、拟开发用途
地块1拟用于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建设,开发用途为体育用地,符合《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三)项规定的公共利益需要。
地块2、地块3、地块4、地块5、地块6、地块7、地块8、地块9、地块10、地块11、地块12、地块13拟用于道路建设,开发用途为交通用地,符合《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二)项规定的公共利益需要。
三、开展土地现状调查的安排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收土地范围内抢栽、抢种、抢建,违反规定在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后抢栽、抢种、抢建的,对抢栽、抢种、抢建部分不予补偿。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府组织相关部门拟于年7月22日至年8月4日组织开展土地现状调查、勘测定界及清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请本次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承包户、地上附着物和青苗所有权人等单位和个人按时参加并积极支持配合。不能直接到场的,要书面委托他人代理。
四、拟征收、收回土地补偿标准
拟征收、收回土地补偿安置费按照山东省人民*府鲁*字〔〕74号文公布的济宁市任城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本次拟征收土地共涉及3个区片,Ⅰ级区片每亩补偿8万元,Ⅱ级区片每亩补偿7.5万元,Ⅲ级区片每亩补偿7万元。
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标准按照山东省财*厅、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济宁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鲁自然资函〔〕号)的规定执行。
本次拟征收、收回土地涉及的农村住宅、工矿企业及其他建筑设施拆迁,由济宁市任城区人民*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另行制定农村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或按照济宁市任城区人民*府指定的相关拆迁单位与产权人签订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予以补偿安置。
被征收、收回土地村的具体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待土地现状调查和征收土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完成后,由济宁市任城区人民*府组织有关部门拟定并公告。
五、其他事项
本公告在拟征收、收回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和山东省征地信息公开查询系统同时予以发布。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公示10个工作日,自年7月22日起至年8月4日止。
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或者相关权利人对本公告有异议的,可自公告结束前向济宁市任城区人民*府提出书面申请;对土地现状调查结果有异议的,在土地现状调查结束后5日内,向济宁市任城区人民*府提出书面申请。济宁市任城区人民*府会同有关部门对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或者相关权利人提出的合法诉求要认真复核并妥善处理。
特此公告。
济宁市人民*府
年7月21日
文章来源:新浪乐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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