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济宁市*府出台《应对新型冠状病*感染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平稳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今天起对《实施意见》进行解读。
强化金融支持
各金融机构对有发展前景但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中小微企业,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对到期还款困难的,予以展期或优先开展无还本续贷。对受疫情影响造成资金困难的中小企业,鼓励各银行机构适当下调贷款利率、减免逾期利息、调整还款期限,推动各*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与合作金融机构协商给予续保,压降企业综合融资成本。各金融机构要确保基本金融服务畅通,创新和丰富线上信用贷款和循环贷款产品,提高贷款发放效率和服务便利度。
减轻企业负担
对因疫情影响遭受重大损失,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确有困难的中小企业,经税务机关核准,减征或者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对因受疫情影响办理申报税款困难的中小企业,经有权税务机关批准,依法办理缓缴税款,缓缴期最长不超过3个月,缓缴期满后足额补齐。对受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确实无力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中小企业,按规定经批准后,可缓缴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费,缓缴期最长6个月。
降低运营成本
疫情期间,对承租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的中小企业,可以减免或减半征收1—3个月的房租。
对中小企业生产经营所需的用电、用气、用水等实行“欠费不停供”措施。对疫情防控应急物资、重要生产生活物资实施绿色通道*策,优先保障绿色通道车辆快速通行。
对已与国有企业签订合同的中小企业,确因疫情影响,无法按时履行合同义务的,可以适当延长合同履行期限。
企业为扩大口罩、防护服生产进行的技改投资,新购置设备投资额万元以下的按40%补贴,—万元的按30%补贴。
对在疫情期间为承租的中小企业减免1个月以上租金的创业园、科技企业孵化器、创业基地等各类载体,优先予以*策扶持。
来源:济宁新闻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