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税务局、青岛市税务局《关于暂定年度全省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上下限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现将济宁市年度社会保险(养老、工伤、失业保险)缴费基数公布如下:
自年1月1日起,全市参保单位年度社会保险费月缴费基数上下限暂按元和元执行;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月缴费基数上下限暂按上年度标准执行(上下限分别暂按元和元)。待省正式下发年度社会保险费月缴费基数上下限标准后,统一多退少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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