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新闻网讯为维护辖区疫情防控良好秩序,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8月31日,济宁市高新区柳行街道公安、市场监管、综合执法等部门组成联合执法组,对涉疫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严厉处罚。现将部分案件通报如下,望广大居民引以为戒。
一、未按时完成核酸检测,批评教育写保证书9人。
1.宋某某,女,柳行农贸市场21号门店员工,因未按时完成核酸检测,派出所进行批评教育,本人写下保证书。
2.扈某某,柳行农贸市场5号门店员工,因未按时完成核酸检测,派出所进行批评教育,本人写下保证书。
3.杨某,34岁,经营柳行农贸市场水果摊,因未按时完成核酸检测,派出所进行批评教育,本人写下保证书。
4.马某某,21岁,柳行农贸市场海参干货店临时工,因未按时完成核酸检测,派出所进行批评教育,本人写下保证书。
5.韩某某,22岁,经营韩家干货批发店,因未按时完成核酸检测,派出所进行批评教育,本人写下保证书。
6.韩某某,51岁,韩家干货批发店员工,因未按时完成核酸检测,派出所进行批评教育,本人写下保证书。
7.董某某,56岁,经营柳行农贸市场蔬菜摊,因未按时完成核酸检测,派出所进行批评教育,本人写下保证书。。
8.卞某某,真得利超市员工,因未按时完成核酸检测,派出所进行批评教育,本人写下保证书。
9.张某某,南营村台湾高粱酒员工,因未按时完成核酸检测,派出所进行批评教育,本人写下保证书。
二、场所未按防疫规定落实防疫措施,行*警告处罚4家。
1.马某某,西北牛肉面员工,个人未做本轮核酸,店铺未落实疫情防控措施,派出所作出行*警告处罚,本人写下保证书。
2.闫某某,铭湖麻将馆负责人,店铺未落实疫情防控措施,派出所作出行*警告处罚,本人写下保证书。
3.林某某,养生头疗店负责人,店铺未落实疫情防控措施,派出所作出行*警告处罚,本人写下保证书。
4.高某,济宁高新区全季火锅店负责人,店铺未落实疫情防控措施,派出所作出行*警告处罚,本人写下保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