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30日下午,市*府新闻办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介绍市人民检察院民事检察工作有关情况,并回答记者提问。
中国山东网记者
请问在民事检察工作中,有哪些为群众办实事的举措?
郑晓东
市检察院
第六检察部主任
始终将为群众办实事融入民事检察工作之中。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理念。梳理排查所办理的民事案件,对存在当事人年龄大、人数多,争议大、多年信访等情形的案件,通过开展公开听证、上门释法说理等方式,推动矛盾化解,减少当事人诉累,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和正义。
积极开展司法救助和检察和解工作。排查民事案件中生活困难可能符合司法救助条件的当事人,主动向控申部门移送司法救助线索。梳理民事案件中可能存在和解可能的案件,充分运用检察智慧,耐心释法说理,促成检察和解。如办理的赵某与某学院劳动争议纠纷检察和解案。司法实践中,劳动者因时效问题而丧失实体权利保护的劳动争议案例层出不穷,劳动者为此反复诉讼、申诉,息诉难度较大。赵某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后,承办检察官在充分听取双方当事人意见、主动寻求纠纷解决的利益平衡点的基础上,从保护劳动者权益的角度出发专门向某学院发出促进社会管理创新、改进工作的检察建议,并在条件成熟时制定听证预案、公开听证,为当事人双方搭建起交流的平台,在当事人充分发表意见后,承办检察官以案释法,对双方当事人在本案中的“痛点”“难点”释法说理,用诚心和耐心,解开当事人心结,最终促成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化解了劳资双方多年的矛盾纠纷,实现了从“结案了事”到“案结事了”的转变。该案通过检察和解,输出了司法温暖,办好了人民群众的操心事、烦心事、揪心事,提升了民事诉讼监督的权威,被评为全省检察机关检察和解典型案例。
从服务大局出发,倾力解决农民工讨薪中存在的难点堵点问题。对涉及农民工讨薪的执行活动进行监督,部署开展了“充分发挥检察机关职能作用,依法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支持起诉专项活动。通过提供法律咨询、协助收集证据、提出支持起诉意见、协调提供法律援助等方式为农民工兄弟提供帮助。
济宁晚报记者
请问在民事检察工作中,如何推进虚假诉讼监督常态化?
卢欣
市检察院
第六检察部副主任
虚假诉讼不但损害他人合法权益,更是破坏了社会诚信体系,扰乱司法秩序,损害司法公信力。近年来,全市检察机关不断加强对虚假诉讼的监督力度,推动形成惩治虚假诉讼的高压态势,切实维护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力。
连续多年在全市部署开展虚假诉讼领域深层次监督专项活动。把民间借贷案件、离婚案件一方当事人为被告的财产纠纷案件,已经资不抵债的企业、其他组织、自然人为被告的财产纠纷案件,拆迁区划范围内的自然人作为诉讼主体的继承、房屋买卖合同的纠纷案件作为专项监督的重点,加大对诉讼主体、事实和证据的审查力度,克服虚假诉讼监督线索“发现难”“调查难”“查处难”等问题,做到发现一起,监督一起,纠正一起,实现了虚假诉讼常态化监督的良性循环。
加强内外协作,构建多元监督体系,形成虚假诉讼常态化监督合力。对内与刑事检察部门形成线索双向移送机制,通过刑事公诉+民事抗诉或再审检察建议的方式,形成打击合力。对外与公安、法院通过会签文件,建立了信息共享、线索移送、结果反馈等工作机制,与公安机关、审判机关形成合力,共同严厉打击虚假诉讼,实现虚假诉讼监督的常态化。
高度重视优秀典型案例的示范引领作用。及时评选发布全市民事检察业务条线虚假诉讼优秀示范案例,实现了统一监督标准、推广监督经验、提升监督质量和办理一案解决一类问题的系统性监督目标,促进了虚假诉讼监督工作的常态化运行。如入选全省检察机关虚假诉讼典型案例的泗水县某工贸公司与周某民间借贷虚假诉讼案,检察机关及时启动民事诉讼监督,充分发挥一体化办案优势,综合运用上下联动、调查核实等方式,查实了虚假诉讼,体现了精准监督的工作要求。同时,检察机关进一步延伸监督,制发检察建议,使虚假诉讼当事人受到了司法处罚。
原标题:《答记者问|济宁市人民检察院民事检察工作新闻发布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