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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3/3/20 21:1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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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广播电视台记者:突如其来的新冠肺炎疫情对我市经济发展产生巨大冲击,很多市场主体也感受到了前所未有的生存和发展压力。请问,检察机关在司法办案实践中,如何把握“少捕慎押慎诉”法律*策,积极保护各类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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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娟(济宁市检察院第三检察部负责人):

“少捕慎押慎诉”既是检察机关执法办案的理念和要求,也是一个系统评价体系。办案中,我们坚持原则性和灵活性相统一,既解放思想,也要坚守法治底线,回归到每个案件本身,在刑法的规定范畴内进行综合判断。

一是严格把好罪与非罪的界限。对于涉企业案件,严把事实关、证据关、法律适用关,正确区分涉企案件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一罪与数罪的界限,严格区分经济纠纷与经济犯罪的界限、改革探索出现偏差与钻改革空子实施犯罪的界限、不正当经济活动与违法犯罪的界限等,尤其对于新兴产业、新兴业态、新型商业模式等新问题,慎重妥善处理、严格依法认定。如汶上县院办理的李某某骗取贷款案,李某某所在的公司系民营企业,在融资难、融资贵的现实下,以虚假资料获取银行贷款,但提供了真实、足额的担保,未造成贷款损失风险,依法不构成犯罪,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能,及时监督公安机关撤销案件。

二是慎重把好轻重处罚的界限。具体包括是否采取逮捕的强制措施,是否要起诉,起诉后是否要建议适用非监禁刑等具体的内容。注重宽严相济,认真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既依法惩治破坏市场经济秩序、妨害营商环境建设的经济犯罪,又对于各类市场主体一般性犯罪,审查分析有没有逮捕、起诉、建议判处监禁刑的必要。如,嘉祥县院办理赵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赵某经营的济宁市凯光超亚水泥制品有限公司经营情况良好,是该镇主要纳税企业之一,检察机关履行主导责任,综合考虑公司的犯罪数额、犯罪情节、生产经营状况等,依法提出缓刑的量刑建议,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

三是严格规范司法行为。以起诉必要性举例,一方面,我们建立起诉必要性审查机制。要求每位检察官在办案中,围绕中央有关非公经济保护*策,强化对民营经济的起诉必要性审查。另一方面,制定健全的办案规范,提出在办理涉企案件中的工作思路和办法,明确是否属于需要保护类型的判断方法,细化取证范围和法律评价方式等,统一全市执法标准,在法律框架内用足、用好刑事*策。如梁山县院与梁山县法院、梁山县公安局共同会签《关于建立办理涉民营企业经济犯罪案件协作配合机制的意见》,提出在办理涉企案件中的工作办法,明确是否属于需要保护类型的判断方法,并细化协作配合方式。

下一步工作中,我们将更加专业化的开展对下指导,通过二审案件办理、备案审查等方式确保案件办理精准化,明确区分从严把握和从宽把握的情况,进一步优化刑事办案机制,把“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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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鲁晚报记者:根据年中国城市营商环境指数评价结果,济宁入围全国百强,位列第61位。这反映出我市各级*委*府对营商环境的高度重视,做到了简*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各类市场主体的获得感不断提升。请问,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如何在进一步推进“案结事了*和”中发挥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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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海(济宁市检察院第四检察部负责人):

一是牢固树立讲*治顾大局、双赢多赢共赢、精准监督理念,把行*检察职能融入法治*府、现代化强市建设中推进,积极构建市县两级检察院各有侧重、协作配合、全面履职的行*检察监督格局。

二是坚持以办案为中心,依法运用抗诉、检察建议等监督方式,加强对行*裁判结果、审判程序违法和执行活动的监督,重点办理涉民营企业行*许可、行*审批、减税降费、土地征收类案件,加大对扶贫救助、社会保障、教育医疗、知识产权保护等领域的工作力度,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服务经济发展提供了司法助力。

三是开展行*争议实质性化解专项活动,重点围绕涉企行*监督案件开展工作,今年以来共化解行*争议案件20余件,主动与人民法院和行*机关加强沟通,充分运用公开听证、联席会议等方式,邀请人民监督员、律师、专家学者、人大代表、*协委员等参与争议化解,形成工作合力,促成当事人双方达成共识,有效化解社会矛盾。

四是将法律监督与加强和创新基层社会治理结合起来,紧紧抓住行*争议的源头和要害,加强检察建议工作,从源头上促进行*机关依法行*、减少行*争议,推动系统治理、依法治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为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司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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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日报记者:7月21日,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企业家座谈会强调,要千方百计把市场主体保护好,实施好民法典和相关法律法规,依法保护企业家合法权益。请问,检察机关如何通过依法办理民事案件,切实保障民营企业合法权益,为民营经济发展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A

韩庆鹏(济宁市任城区检察院副检察长):

一是加强民法典学习,提高履职能力。把全员学习民法典作为重要培训内容,不断提高履职能力,促进民法典赋予民事主体的各项权利得到切实保障。把学好用好民法典与保护民营经济结合起来,充分发挥检察职能,平等保护民营经济合法权益,为民营经济健康发展保驾护航。

二是加强涉及民营企业民事监督案件的办理。重点办理涉及民营企业股权纠纷、知识产权纠纷、劳动争议等民事诉讼监督案件。对涉及民营企业的争议案件举行公开听证,努力化解矛盾纠纷,使案件办理公开透明。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通过抗诉、再审检察建议等方式开展法律监督,提高民事监督精准度。

三是深化虚假诉讼监督,营造良好营商环境。按照市院“涉企虚假诉讼”专项行动部署,依法惩治涉企虚假诉讼,营造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如我院年办理的谢瑞华诉济宁和润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案,经调查发现,该案是典型的恶意串通损害民营企业利益的虚假诉讼案件,通过检察建议撤销了调解书,维护了涉案民营企业的合法权益。同时,加强与*府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通过检察建议堵塞管理漏洞,引导市场主体诚信公平有序竞争。

四是加强对涉及民营企业违法执行行为的监督。针对当前执行工作中存在的问题,重点对涉及民营企业的明显超标的执行、消极执行、选择性执行和违法处置被执行财产等违法情形依法提出检察建议,保障民营企业胜诉权益及时有效实现。如我院去年办理的一起涉民营企业明显超标的额的违法查封行为,经向法院发出检察建议后依法解除查封。年以来,我院共监督不规范查封、扣押、冻结企业案件6件,涉案标的额近千万元。

五是开辟绿色通道,优化法治服务。在市院的安排下,坚持检察官联系民营企业制度,定期走访调研。及时提醒民营企业注意生产、管理上的风险、漏洞,帮助企业做好刑事民事风险防控。另一方面,加强以案释法法治宣传引导。采取公开送达法律文书、举办法治宣讲课和专题讲座等多种方式,讲解法律知识和维权途径,增强民营企业及经营者的法治意识。

在下步工作中,我们将按照市院工作要求,强化监督措施,积极充分履职,让民营企业在良好的法治环境下安心经营、放心投资、专心创业,努力增强民营企业的安全感和获得感,为民营经济健康发展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

Q

东方圣城网记者:济宁高新区是全市深化改革的先行区,辖区内高新技术企业众多,请问高新区检察院作为市检察院派驻的驻区部门,在服务高新技术企业发展上做了哪些工作?

A

薛祥辉(济宁市高新区检察院副检察长):

济宁高新区作为全市经济发展的引领区、示范区、先行区,科技创新活跃、新兴产业集聚、市场充满活力。这些区情区况,对检察服务保障发展提出了新要求。高新区检察院作为市检察院派驻的驻区部门,年建院之初,我们就开始了服务创新发展的探索实践,如何为高新技术企业发展插上检察“蓝翅膀”?通过开展向企业问计、问需、问效三问活动,确定把知识产权作为检察服务创新发展的切入点和着力点。

经过多年的努力,已经形成了一套行之有效的服务标准和服务体系,标准体系包括通用基础标准、业务工作标准、保障标准三大类20大项小项,目前,我们正在积极参加省级标准化试点验收。知识产权检察法律服务标准化建设的深入推进,以标准化的流程再造,有效提升了检察服务发展的力度和速度,切实让企业感受到检察机关服务企业发展的温度。

一是实现了知识产权案件办理专业化。建立了知识产权案件办理绿色通道,实行三检合一办案工作机制,实现知识产权案件的集中归口、快速办理、专门审查。近年来,共办理各类知识产权案件20余件,有效维护了企业合法权益,营造了良好的营商环境。

二是实现了企业知识产权法律服务专业化。坚持知识产权案件“一案一分析、一案一评估、一案一建议”,积极研究发案特点、背后原因以及应对措施,帮助发案企业查找不足,提出建章立制建议,着力从制度上堵塞漏洞。在辖区内重点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建立检察联络员制度,为相关企业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提供法律服务并收集案件线索。

三是实现了知识产权犯罪预防专业化。建立“涉企案例数据库”,选取典型案例进行深入剖析,编写案例集,编制成册向重点企业和技术人员发放,提高防范意识。组建专门的知识产权法律知识宣讲团,着力提升企业及相关人员维护、尊重知识产权意识,在保护企业自主产权的同时防止侵权行为的发生。近年来提供法律咨询余次,开展法治讲座及警示教育52场,帮助企业解决各种纠纷90余件,均收到良好效果。

下步工作中,我们将进一步加大知识产权检察法律服务标准化建设的深度、广度和力度,力争将检察机关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试点标准提升为地方标准,让“试点”变“示范”,切实把知识产权检察法律服务标准化打造成检察机关融入创新发展的标志性法治服务产品。

原标题:《答记者问|济宁市人民检察院“发挥检察职能优化营商环境”新闻发布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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